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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石港执字第005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阮志刚与被执行人袁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阮志刚,袁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黄石港执字第0054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阮志刚。被执行人袁园,居民。申请执行人阮志刚与被执行人袁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鄂黄石港民二初字第001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中,于2016年4月6日向被执行人袁园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本金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125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7770元、执行费用3275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并依法告知了申请执行人。2016年4月14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线索后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申请执行人阮志刚与被执行人袁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未执行标的额236045元(含判决利息、案件受理费、执行费),申请执行人可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学光执行员  盛永济执行员  叶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