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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821民初2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范松礼与中国太平洋财产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刘业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松礼,中国太平洋财产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刘业成,佛冈县顺万通小汽车出租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821民初238号原告范松礼,男,汉族,住佛冈县,身份证号码:×××0615。委托代理人莫丽贞,系广东盈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清远市。负责人许洪兵。被告刘业成,男,汉族,住佛冈县,身份证号码:×××0416。被告佛冈县顺万通小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冈县。负责人刘杜兴。委托代理人李经纬。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松礼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刘业成、佛冈县顺万通小汽车出租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松礼以庭外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松礼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松礼撤回对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刘业成、佛冈县顺万通小汽车出租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426元,减半收取2213元,由原告范松礼负担。审判员  黄小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日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