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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91刑初1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于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291刑初170号公诉机关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于某。因吸食冰毒,于2015年11月16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12月15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1月20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看守所。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大开检诉刑诉(2016)1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案依法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马琳娜、被告人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5年12月12日晚23时许,被告人于某购买冰毒后在其租住的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红梅公寓335房间提供冰毒及吸毒工具容留邴某吸食冰毒。2、2015年12月13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于某在其租住的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红梅公寓335房间提供冰毒及吸毒工具容留邴某吸食冰毒。3、2015年12月14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于某在其租住的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红梅公寓335房间提供冰毒及吸毒工具容留邴某吸食冰毒。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于某的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于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一致。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案件来源、抓捕经过、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及检验照片;证人邱某、邴某证言;被告人于某供述和辩解(附讯问录像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于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于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15日起至2016年6月1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  新  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关翔声(代)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