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26民初5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张孝峰与刘圣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孝峰,刘圣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26民初537号原告:张孝峰,汉族,1985年7月16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被告:刘圣平,汉族,1971年10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肥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孝峰诉被告刘圣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孝峰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张孝峰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孝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00元,减半收取1800元,由原告张孝峰负担。审 判 员 余建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朱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