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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221民初9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乔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221民初963号原告乔某某,女,1976年10月6日生,回族。被告陈某某,男,1979年8月16日生,回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乔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乔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乔某某负担。审判员 孙 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盼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