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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4财保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张丽与冯君梅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丽,冯君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4财保46号申请人张丽。被申请人冯君梅。申请人张丽与被申请人冯君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保全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或存款。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相应财产作为担保。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冯君梅位于临邑县临盘街道办事处为民路61号龙腾华府小区号楼单元室房产(房产证号:鲁临房权证城字第号)予以第三轮候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付东兴审判员  聂志军审判员  崔明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恩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