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3执恢1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温某甲与温某乙抚养费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3执恢140号申请执行人温某甲。被执行人温某乙。申请执行人温某甲与被执行人温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的(2011)雁民初字第04037号民事判决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温某乙送达了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后因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温某甲结清全部抚养费供12000元。申请执行人已全部受偿并向我院提交了结案申请,双方再无其他争议。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决如下:本院(2016)陕0113执恢140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宇润代理审判员 张 哲代理审判员 张奕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冯 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