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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民终20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08

案件名称

大连盛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徐德昱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二审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德昱,大连盛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民终20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德昱。委托代理人:孙殿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大连盛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不老街168号205室。法定代表人:王景毅。委托代理人:程晋、孙妍洁,辽宁本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原告大连盛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徐德昱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日作出(2015)金民初字第03316号民事判决,徐德昱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德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徐德昱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徐德昱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80元,减半收取140元,由上诉人徐德昱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丽明审判员  王慧莹审判员  宁 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