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2081执恢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陈开洪申请执行谢长松、朱勇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开洪,谢长松,朱勇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2081执恢32号申请执行人陈开洪,男,197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被执行人谢长松,男,1970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被执行人朱勇刚,男,197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2013)北民一初字第53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1日向被执行人谢长松、朱勇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朱勇刚银行存款110000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干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