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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23民初14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路前进、路敏与毛亚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前进,路敏,毛亚宁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23民初1418号原告路前进。原告路敏。被告毛亚宁。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路前进、路敏申请撤回对被告毛亚宁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路前进、路敏撤回对被告毛亚宁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路前进、路敏承担。审判员  李道广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瞿园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