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3民初23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陈木文与徐梅青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木文,徐梅青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3民初2387号原告陈木文。委托代理人陈俊杰,广东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添荣,广东众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徐梅青。上列原告诉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决被告继续履行深圳市二手房买卖合同,将深圳市罗湖区太白路碧岭华庭3号楼3301房(房产证号:20××98,以下简称“涉案房产”)过户转移登记到原告名下,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涉案房产已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5)深龙法布民字第1227号案件依法查封,查封期限自2015年6月17日至2018年6月16日,故,涉案房产的产权归属及处分必须以(2015)深龙法布民字第1227号案件及相应执行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待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代理审判员 李知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肖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