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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22民初字第2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邹纯胜与王淑霞、刘国帅、陈凤芹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纯胜,王淑霞,刘国帅,陈凤芹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22民初字第210号原告邹纯胜,男,197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兰西县兰河乡。被告王淑霞,女,出生日期不详,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兰西县兰河乡。被告刘国帅,男,出生日期不详,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陈凤芹,女,出生日期不详,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兰西县兰河乡。本院在审理原告邹纯胜与被告王淑霞、刘国帅、陈凤芹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邹纯胜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其行为合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纯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 锴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尤德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