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783执6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瓯公园口支行与被执行人周彦超、福建省建瓯市事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信用卡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783执69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瓯公园口支行,住所地建瓯市。负责人林旭,职务行长。被执行人周彦超,男,1990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浦城县。被执行人福建省建瓯市事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建瓯市。法定代表人闻建平,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瓯公园口支行与被执行人周彦超、福建省建瓯市事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建瓯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瓯民初字第16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瓯公园口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31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38680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用人民币972元及相应的执行费用。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点对点”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银行、房产、土地、工商、车辆、林权相关登记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周彦超、福建省建瓯市事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在银行无存款、无林权登记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无房屋产权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周彦超、福建省建瓯市事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所有的车辆本院正进行积极查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已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上网公布。本院认为,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建瓯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瓯民初字第16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富铭代理审判员 黄国兴代理审判员 陈慧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天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