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303民初12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魏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303民初1214号原告魏某,女,汉族,住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公民身份号码:×××3822。被告刘某,男,汉族,住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公民身份号码:×××3814。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魏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已按规定减半收取),由原告魏某负担。审判员 钟新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许志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