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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303民初12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魏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303民初1214号原告魏某,女,汉族,住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公民身份号码:×××3822。被告刘某,男,汉族,住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公民身份号码:×××3814。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魏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已按规定减半收取),由原告魏某负担。审判员  钟新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许志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