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6执7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青岛保税物流园区中联益佳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天津恒毅睿鹏商贸有限公司、盛家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保税物流园区中联益佳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天津恒毅睿鹏商贸有限公司,盛家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6执796号申请执行人青岛保税物流园区中联益佳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保税区十四号厂区2号楼东6032。法定代表人闻光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天津恒毅睿鹏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银杏公寓1-7-403。法定代表人盛家涛,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盛家涛,男,1979年11月7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青岛保税物流园区中联益佳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恒毅睿鹏商贸有限公司、盛家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1日作出的(2015)红民初字第0927号民事判决书,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青岛保税物流园区中联益佳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天津恒毅睿鹏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返还申请执行人货款1475000元;被执行人盛家涛对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75元,由被执行人天津恒毅睿鹏商贸有限公司、盛家涛承担。经执行,被执行人天津恒毅睿鹏商贸有限公司、盛家涛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天津恒毅睿鹏商贸有限公司、盛家涛纳入失信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红民初字第09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线索,具备执行条件时,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伊德普审判员 邵玉海审判员 张 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董 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