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2执字第2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李善兴与青岛齐华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齐华实业有限公司,李善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2执字第214号申请执行人青岛齐华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石广顺,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李善兴,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善兴与被执行人青岛齐华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李善兴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因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15)崂民一初字第937号民事判决书/(2016)鲁0212执字第214号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 泳审判员 贾瑞红审判员 王思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玉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