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13民初9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8-30
案件名称
程东与长春市九台区龙嘉镇人民政府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u0026#xD;u0026#xA;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东,长春市九台区龙嘉镇人民政府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13民初918号原告程东,男,1969年9月25日生,汉族,个体,地址:长春市九台区。被告长春市九台区龙嘉镇人民政府,地址:长春市九台区龙嘉镇。法定代表人张志国,镇长。委托代理人王红伟,长春市九台区龙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程东诉被告长春市九台区龙嘉镇人民政府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程东于2016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东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姜丽凤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孙 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