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崂民一初字第11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青岛全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爱玲、侯珀、姜秀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全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爱玲,侯珀,姜秀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崂民一初字第1122号原告青岛全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316号。法定代表人陈雪惠,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笑茜,山东泰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爱玲。被告侯珀。被告姜秀兰。原告青岛全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爱玲、侯珀、姜秀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全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赵振飞审 判 员 宫 茜人民陪审员 许 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佳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