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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崂民一初字第11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青岛全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爱玲、侯珀、姜秀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全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爱玲,侯珀,姜秀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崂民一初字第1122号原告青岛全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316号。法定代表人陈雪惠,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笑茜,山东泰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爱玲。被告侯珀。被告姜秀兰。原告青岛全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爱玲、侯珀、姜秀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全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赵振飞审 判 员  宫 茜人民陪审员  许 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佳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