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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2刑更4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龙长寿减刑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刑更498号罪犯龙长寿,男,1985年7月23日出生于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苗族,小学文化。现在湖南省网岭监狱服刑。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5日作出(2014)岳刑初字第439号刑事判决,以犯盗窃罪,判处罪犯龙长寿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网岭监狱因罪犯龙长寿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认为其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3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龙长寿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目前考核得分61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思想汇报、犯人计分考核奖惩台帐、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松桃苗族自治县民政局困难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龙长寿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龙长寿减刑三个月(刑期自2014年2月10日至2016年5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红审判员 周继祥审判员 敖 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贺双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