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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7民初13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吕亮诉韩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亮,韩伟,伊金霍洛旗车饰洁汽车美容会所,刘岩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7民初1363号原告吕亮,男,汉族,1983年11月15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告韩伟,男,汉族,1985年10月30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被告伊金霍洛旗车饰洁汽车美容会所,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阿勒腾席热镇博源柳河湾。负责人高翠英。被告刘岩璇,女,汉族,成年,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本院在审理原告吕亮诉被告韩伟、伊金霍洛旗车饰洁汽车美容会所、刘岩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吕亮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韩伟、伊金霍洛旗车饰洁汽车美容会所、刘岩璇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吕亮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吕亮撤回对被告韩伟、伊金霍洛旗车饰洁汽车美容会所、刘岩璇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吕亮负担。代理审判员  乌云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慧鹏法条链接:《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予,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