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382民初13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原告李学文诉被告张文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学文,张文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82民初1359号原告李学文,男。被告张文远,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学文诉被告张文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李学文无法提供张文远准确住址,李学文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学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学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84.00元,因本案李学文撤回起诉减半收取842.00元,由原告李学文负担。审判员  赵永贵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