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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81民初21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王宝年与阙洪燕、沈霹舟共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宝年,阙洪燕,沈霹舟

案由

共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1民初2126号原告王宝年。被告阙洪燕,现羁押于南通女子监狱。被告沈霹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宝年诉被告阙洪燕、沈霹舟共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阙洪燕、沈霹舟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且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依法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宝年撤回对被告阙洪燕、沈霹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908元,由原告王宝年承担(已付)。审判员  沈玉秀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束正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