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81民初21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王宝年与阙洪燕、沈霹舟共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宝年,阙洪燕,沈霹舟
案由
共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1民初2126号原告王宝年。被告阙洪燕,现羁押于南通女子监狱。被告沈霹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宝年诉被告阙洪燕、沈霹舟共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阙洪燕、沈霹舟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且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依法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宝年撤回对被告阙洪燕、沈霹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908元,由原告王宝年承担(已付)。审判员 沈玉秀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束正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