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4民初37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王玥明与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红旗路分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红旗路分公司
案由
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3759号原告王××。被告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开发区洞庭路2号11层B室。法定代表人沈彤,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偲琦,该公司法务。被告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红旗路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王顶堤红旗南路242号。负责人曾志鹏,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偲琦,公司法务。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红旗路分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负担。审判员 董巧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史蕾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