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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82民初9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南平市永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池丛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夷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平市永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池丛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82民初987号原告南平市永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夷山市。法定代表人李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军,男,住福建省武夷山市。被告池丛龙,男,汉族,住福建省武夷山市。原告南平市永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池丛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受理。4月27日原告以被告已主动支付物业管理服务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对本案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平市永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平市永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群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蓝春霞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