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执字第1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黄元秋与杨秀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元秋,杨秀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乐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乐��字第193号申请执行人黄元秋,女,壮族,公务员。被执行人杨秀文,男,汉族,农民。关于申请执行人黄元秋与被执行人杨秀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乐业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乐民一初字第4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杨秀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黄元秋于2015年11月25日申请本院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杨秀文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乐业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乐民一初字第47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庆祯审判员 田应泽审判员 刘序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梁宝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