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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执字第1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黄元秋与杨秀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元秋,杨秀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乐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乐��字第193号申请执行人黄元秋,女,壮族,公务员。被执行人杨秀文,男,汉族,农民。关于申请执行人黄元秋与被执行人杨秀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乐业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乐民一初字第4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杨秀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黄元秋于2015年11月25日申请本院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杨秀文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乐业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乐民一初字第47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庆祯审判员  田应泽审判员  刘序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梁宝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