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82民初0264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王华君与李宏委、李荷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华君,李宏委,李荷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2民初02640-1号原告:王华君。被告:李宏委。被告:李荷丽。原告王华君为与被告李宏委、李荷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华君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华君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华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54元,减半收取1327元,保全费820元,合计人民币2147元,由原告王华君负担。审 判 员 李 烨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周优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