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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2民初0264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王华君与李宏委、李荷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华君,李宏委,李荷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2民初02640-1号原告:王华君。被告:李宏委。被告:李荷丽。原告王华君为与被告李宏委、李荷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华君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华君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华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54元,减半收取1327元,保全费820元,合计人民币2147元,由原告王华君负担。审 判 员  李 烨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周优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