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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民终35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徐德云、贾爱华与吴江月亮湾房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江月亮湾房产有限公司,徐德云,贾爱华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民终35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江月亮湾房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汾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徐蓉芳,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贾爱华。原审原告徐德云。上诉人吴江月亮湾房产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贾爱华、原审原告徐德云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吴江汾民初字第008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经催交仍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吴江月亮湾房产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稚群审 判 员  叶 刚代理审判员  郭 锐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维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