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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03财保1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德州市陵城区聚鑫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与侯振才、高春霞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德州市陵城区聚鑫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侯振才,高春霞,侯文东,王贵亮,侯秋霞,侯文敏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03财保113号申请人:德州市陵城区聚鑫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陵城区唐城路中段。法定代表人:豆林辉,经理。被申请人:侯振才,男,1966年3月出生,汉族,住德州市陵城。被申请人:高春霞,女,1962年12月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侯振才之妻。被申请人:侯文东,男,汉族,1988年7月出生,住德州市陵城区。被申请人:王贵亮,男,汉族,1972年3月出生,住德州市德城区。被申请人:侯秋霞,女,汉族,1974年2月出生,住址同上,系王贵亮之妻。被申请人:侯文敏,女,汉族,1985年10月出生,住德州市德城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德州市陵城区聚鑫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侯振才、高春霞、侯文东、王贵亮、侯秋霞、侯文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侯振才、高春霞、侯文东、王贵亮、侯秋霞、侯文敏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其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立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蔡昕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