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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河民五初字第23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啜微与上海天才宝贝科教发展有限公司、沈阳市天才宝贝教育学校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啜微,上海天才宝贝科教发展有限公司,沈阳市天才宝贝教育学校,尹勇哲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河民五初字第2301号原告:啜微。被告:上海天才宝贝科教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仙霞路99号6层03单元。法定代表人:李辛农,该单位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洁晶,该单位员工。被告:沈阳市天才宝贝教育学校,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211号。被告:尹勇哲。本院在审理原告啜微与被告上海天才宝贝科教发展有限公司、沈阳市天才宝贝教育学校、尹勇哲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啜微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耿洁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啜微撤回起诉。诉讼费人民币27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35元,由原告啜微负担。审 判 长  魏晓东代理审判员  刘 禹人民陪审员  张玉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