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河民五初字第23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啜微与上海天才宝贝科教发展有限公司、沈阳市天才宝贝教育学校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啜微,上海天才宝贝科教发展有限公司,沈阳市天才宝贝教育学校,尹勇哲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河民五初字第2301号原告:啜微。被告:上海天才宝贝科教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仙霞路99号6层03单元。法定代表人:李辛农,该单位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洁晶,该单位员工。被告:沈阳市天才宝贝教育学校,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211号。被告:尹勇哲。本院在审理原告啜微与被告上海天才宝贝科教发展有限公司、沈阳市天才宝贝教育学校、尹勇哲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啜微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耿洁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啜微撤回起诉。诉讼费人民币27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35元,由原告啜微负担。审 判 长 魏晓东代理审判员 刘 禹人民陪审员 张玉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