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刑更8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许铁辉抢劫罪,许铁辉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许铁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刑更897号罪犯许铁辉,男,198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安市。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二监区服刑。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22日作出(2006)南刑初字第65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许铁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06年8月26日起至2021年8月2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同案2人共同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227.37元。宣判后,该犯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15日作出(2007)泉刑终字第19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3月29日入监。该犯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先后于2010年6月30日、2012年10月19日、2015年2月13日分别作出(2010)三刑执字第1230号、(2012)三刑执字第2236号、(2015)三刑执字第37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七个月、一年七个月和一年十个月(刑期至2016年8月25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16年4月1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系累犯,在服刑期间,能认清犯罪危害性,认罪悔罪;认真遵守各项监规纪律,安心改造,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自觉遵守课堂纪律,及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获监狱表扬,2015年1月至2016年2月考核达标累计10.2分。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许铁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许铁辉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自2006年8月26日起至2016年5月2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淑 萍审判员 张 丽 伟审判员 兰 峻 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美珍(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