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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5执9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李海龙与贾利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海龙,贾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5执921号申请执行人李海龙。被执行人贾利。李海龙与贾利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6)内0425民初451号民事(调解/判决),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贾利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克什克腾旗支行的账户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绘华执行员  周显峰执行员  赵连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姜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