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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2民初43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3-09

案件名称

杨加泓与黄锦标、东莞市瑞新针织机械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加泓,黄锦标,东莞市瑞新针织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972民初4358号原告:杨加泓,男,1955年5月22日出生,系香港永久性居民。委托代理人:黄耀安,广东今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崔芸庆,广东今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锦标,男,汉族,1974年10月4日出生,江西省赣州市人,住江西省赣州市全南县。被告:东莞市瑞新针织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大朗镇水口村中昌路62号。法定代表人:黄锦标。原告杨加泓与被告黄锦标、东莞市瑞新针织机械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杨加泓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黄锦标、东莞市瑞新针织机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0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相应数额的信誉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杨加泓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黄锦标、东莞市瑞新针织机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0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伍雄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叶晓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