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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4执7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罗岚与上海博龙智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岚,上海博龙智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4执758号申请执行人罗岚。被执行人上海博龙智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址天津华苑产业区榕苑路15号1-B-104-3。法定代理人朱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兵杰,职工。申请执行人罗岚与被执行人上海博龙智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2月25日作出的高新区劳仲案字(2015)第1134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罗岚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提交了撤销执行申请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津0104执758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宇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邵静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