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702执1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茂春与被执行人达州市通川区朝阳街道办事处阳平社区居民委员会拆迁安置补偿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茂春,达州市通川区朝阳街道办事处阳平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702执166号申请执行人王茂春,男,汉族,无业,住达州市通川区。被执行人达州市通川区朝阳街道办事处阳平社区居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周建,社区主任。申请执行人王茂春与被执行人达州市通川区朝阳街道办事处阳平社区居民委员会拆迁安置补偿纠纷一案,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达中民终字第833号民事判决书和本院(2013)通川民初字第4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茂春于2016年1月21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截止2016年4月27日,被执行人达州市通川区朝阳街道办事处阳平社区居民委员会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王茂春补偿款109809.57元及利息。现因申请执行人王茂春未能提供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未查找到被执行人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关于“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6)川1702执166号案未清偿补偿款109809.57元及利息的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立波审判员 赵黎明审判员 郝得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谌 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