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23民初15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洪毅宾与翁毓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毅宾,翁毓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623民初1599号原告洪毅宾,男,198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龙海市。被告翁毓民,男,1987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务工,住福建省漳浦县。原告洪毅宾与被告翁毓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邓志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洪毅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翁毓民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洪毅宾诉称,被告翁毓民做生意资金困难,于2015年8月10日经担保人赵良军联系向原告洪毅宾借款人民币40000元,每月利息960元,7个月共计6720元。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本息分文未还。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46720元,并支付从2016年3月10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4%计算的利息。被告翁毓民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10日,被告翁毓民因做生意需要资金,经原告同学介绍向原告洪毅宾借款人民币40000元,并由被告翁毓民出具一张借条给原告洪毅宾收执。款经原告洪毅宾催讨,被告翁毓民未偿还。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及提共的借条等证据证实。被告翁毓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对上述证据质证的权利。上述证据经本院查证属实,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本院认为,被告翁毓民向原告洪毅宾借款,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双方未约定还款时间,原告可随时主张权利。原告请求利息按月利率2.4%计算,但借条未约定,也未提供证据证实,故利息应从起诉之日(2016年3月22日)起至本院指定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原告请求被告翁毓民偿还借款本息,部分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支持。被告翁毓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依法进行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翁毓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洪毅宾偿还借款人民币40000元,并支付从起诉之日(2016年3月22日)起至本院指定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洪毅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968元,减半收取484元,由原告洪毅宾负担70元,被告翁毓民负担41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时,应在递交上诉状的次日起七日内,按本判决确定的一审案件受理费的同等金额(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确定的金额),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受理费。审判员 邓志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幼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