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2民初36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渝北支行与罗群华,陈代海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初3664号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渝北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湖街道双龙大道91号1幢1-1,组织机构代码:67612854-9。负责人张建华。委托代理人谢瑞宝,男,1985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代理人李超,男,1986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陈代海,男,1965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罗群华,女,1966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陈谦益,男,1996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渝北支行与被告罗群华、陈代海、陈谦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立案时告知原告应在接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后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至今仍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利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文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