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民终7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爨志军与房永为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爨志军,房永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民终7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爨志军,男,1977年8月25日生,高山族,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委托代理人:李晶,吉林市船营区正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房永为,男,1974年3月12日生,汉族,吉林市丰满区彩虹桥钢材市场职员,住吉林市船营区。委托代理人:朱立明,吉林松花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爨志军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一初字第12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爨志军于2016年4月27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上诉人爨志军在二审诉讼中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爨志军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014元,减半收取5007元,由上诉人爨志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石 刚审 判 员 郝 奇代理审判员 刘欣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姜 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