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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22民初9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王某静诉王某磊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2民初961号原告王某甲,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被告王某乙,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审判员 令狐克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邓 小 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