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22民初9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王某静诉王某磊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2民初961号原告王某甲,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被告王某乙,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审判员 令狐克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邓 小 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