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702民初5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广东浩骏建设有限公司与李卫儒、珠海经济特区宝汇通企业有限公司阳江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浩骏建设有限公司,李卫儒,珠海经济特区宝汇通企业有限公司阳江分公司,邓世明,广东中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702民初561号原告:广东浩骏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江市江城区。法定代表人:曾钊藩被告:李卫儒,男,汉族,住阳江市阳东区。被告:珠海经济特区宝汇通企业有限公司阳江分公司。住所地:阳江市。负责人:林良辉被告:邓世明,男,汉族,住重庆市开县。被告:广东中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江市江城区。法定代表人:林锦钊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浩骏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卫儒、珠海经济特区宝汇通企业有限公司阳江分公司、广东中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浩骏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广东浩骏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梁红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姜 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