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83民初27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韩某与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83民初2770号原告:韩某。委托代理人:曹佳佳。被告: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诉被告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预交诉讼费用,也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朱雪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晓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