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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83民初27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韩某与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83民初2770号原告:韩某。委托代理人:曹佳佳。被告: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诉被告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预交诉讼费用,也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朱雪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晓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