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21民初6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刘丰林与钟仁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丰林,钟仁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江西省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21民初625号原告刘丰林,女,汉族,赣县人,住赣县。被告钟仁亮,男,汉族,赣县人,住赣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丰林与被告钟仁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丰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5元,由原告刘丰林承担。审 判 员 谢谷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曾玉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