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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21民初6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刘丰林与钟仁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丰林,钟仁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江西省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21民初625号原告刘丰林,女,汉族,赣县人,住赣县。被告钟仁亮,男,汉族,赣县人,住赣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丰林与被告钟仁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丰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5元,由原告刘丰林承担。审 判 员  谢谷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曾玉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