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522执2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王鉴鑫与李友全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鉴鑫,李友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22执242号申请执行人王鉴鑫,男,生于1963年6月3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合江县白沙镇街基上街11号附9号,身份证号码510522196306031938。被执行人李友全,又名李友权,男,生于1963年1月30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合江县望龙镇新屋基村2社26号,身份证号码510522196301301759。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合江民初字第244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2月3日立案受理王鉴鑫申请执行李友全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查明,依照前述执行依据,被执行人李友全应当前支付申请执行人王鉴鑫服务费3000元及逾期利息(按月利率20‰从2015年农历12月11日起计算利息至付清之日止),)。由于被执行人李友全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王鉴鑫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合江民初字第2443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李友全继续履行(2015)合江民初字第244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鉴鑫发现被执行人李友全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向持本裁定再次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赵益平审判员 罗 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冬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