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981民初5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杨美珍、杨小珍等与杨亮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美珍,杨小珍,杨保珍,杨亮根,杨义珍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981民初566号原告:杨美珍,女,195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丰城市人。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原告:杨小珍,女,196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丰城市人。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原告:杨保珍,女,1969年3月2日出生,汉族,丰城市人。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委托代理人:王敬诚,丰城市三维法律服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4011109364。被告:杨亮根,男,197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丰城市人。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委托代理人:何员香,江西金丰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9199111442919。第三人:杨义珍,女,1959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丰城市人。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委托代理人:杨付根(系杨义珍之子),1985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丰城市人。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美珍、杨小珍、杨保珍诉被告杨亮根、第三人杨义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美珍、杨小珍、杨保珍于2016年4月27日以自行解决了本案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杨亮根、第三人杨义珍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美珍、杨小珍、杨保珍要求撤回对被告杨亮根、第三人杨义珍的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美珍、杨小珍、杨保珍撤回对被告杨亮根、第三人杨义珍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0元,由原告杨美珍、杨小珍、杨保珍负担。审 判 长 胡亚群代理审判员 文广兴人民陪审员 胡水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建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