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02执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保国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河北北方公路工程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保国,河北北方公路工程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02执20号申请执行人王保国,男,汉族,1971年8月17日出生,小学文化,河南省中牟县人狼城岗瓦坡村村名,现住该村271号。被执行人河北北方公路工程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开发区西区。法定代表人王亚林,系该公司董事长。王保国申请执行河北北方公路工程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延中民四终字第006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河北北方公路工程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保国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6日予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河北北方公路工程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可供执行财产和线索及该公司住所地在河北省承德开发区西区,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委托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代为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6)陕0602执2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文才审判员 汪成龙审判员 王 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郭 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