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282刑初6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但宝平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但宝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282刑初645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但宝平,又名但保平,农民。2001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江西省都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5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09年1月因犯盗窃罪、抢劫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3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4年2月9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2月19日被抓获,同月20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慈溪市看守所。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6)6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但宝平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胡焕庭、被告人但宝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份左右某晚,被告人但宝平至慈溪市逍林镇大众路749号门口,采用搭线方式发动车辆,窃得刘某停放于此的红色蒲公英牌电动自行车1辆(无法估价)。2015年12月14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但宝平至慈溪市胜山镇胜山头村好心情网吧门口,采用搭线方式发动车辆,窃得邵某停放于此的白色蒲公英牌电动自行车1辆(无法估价)。当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但宝平又至该网吧内54号机位,趁陈某睡着之际,窃得陈某放在电脑桌上的白色iphone5s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2450元)。2016年2月5日凌晨,被告人但宝平至慈溪市逍林镇林西路新世纪网吧门口,采用搭线方式发动车辆,窃得吴某停放于此的黄色蒲公英牌电动自行车1辆(价值人民币2160元)。被告人但宝平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但宝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刘某、邵某、陈某、吴某的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销售凭证、价格认定报告书、前科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抓获经过及被告人但宝平的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但宝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但宝平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但宝平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但宝平违法所得的财物应予以追缴,退赔给被害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但宝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19日起至2017年2月18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二、被告人但宝平违法所得的财物继续以追缴,退赔给被害人刘振理、邵华波、陈豹、吴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倪  东  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邹荷君(代)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