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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04民终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郭良泽与范星民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良泽,范星民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4民终2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郭良泽,男,汉族,1966年3月7日出生,第四师七十一团三连职工,住伊宁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范星民,男,汉族,1957年3月4日出生,第四师纪委干部,住伊宁市。上诉人郭良泽因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伊宁垦区人民法院(2016)兵0402民初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在本案开庭审理前,上诉人郭良泽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郭良泽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上诉人郭良泽撤回起诉。二、撤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伊宁垦区人民法院(2016)兵0402民初11号民事判决;二审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为125元,由上诉人郭良泽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志刚审 判 员  王成军代理审判员  冯林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林愈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