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达执字第24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执行徐慧与袁学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慧,袁学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达执字第2462号申请执行人徐慧,女,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袁学军,男,汉族,职工,现住达拉特旗树林召镇。本院在执行徐慧与袁学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就该案协商处理,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18日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达拉特旗人民法院(2014)达民初字第299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立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白 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