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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民终8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陈秋梅与叶正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叶正辉,陈秋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民终8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叶正辉。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秋梅。委托代理人:范纪奎,河南首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叶正辉因与陈秋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2015)伊一民初字第4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22日上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叶正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叶正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叶正辉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苏 娜审 判 员  周艺军代理审判员  甄开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时晨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