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民终8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陈秋梅与叶正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叶正辉,陈秋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民终8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叶正辉。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秋梅。委托代理人:范纪奎,河南首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叶正辉因与陈秋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2015)伊一民初字第4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22日上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叶正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叶正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叶正辉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苏 娜审 判 员 周艺军代理审判员 甄开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时晨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