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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081民初13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仪征市支行与徐立华、占玉红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仪征市支行,徐立华,占玉红,徐文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81民初1355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仪征市支行。负责人范晓江,行长。委托代理人秦锋,该行员工。被告徐立华。被告占玉红。被告徐文祥。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仪征市支行与被告徐立华、占玉红、徐文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以被告已开始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仪征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姚兴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