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82民初24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靖江市佳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吴海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靖江市佳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海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2民初2478号原告靖江市佳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人民北路59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综合楼104。法定代表人刘满群,总经理。被告吴海平。本院在审理原告靖江市佳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海平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靖江市家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陈卫琴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磊 更多数据: